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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予追捕和不予控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中,包括了“安徽省枞阳县某农妇周某某在田间遭遇侵犯,用手头工具勒死施暴者的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根据相关案情分析,2018年9月23日下午7点多,安徽省枞阳县某男子许某某在外喝酒后,骑着电瓶三轮车路过某村庄,恰巧遇见刚打完农药准备回家休息的周某某。见四下无人,被酒意迷惑心智的许某某顿时恶向胆边生,趁机把周某某推倒在农田里,妄图对她施加侵犯。
周某某被推倒后奋力反抗,先是用手乱抓,此间将许某某头部和脸部多处抓伤。无意间,摸到当天喷洒农药用的水壶塑料管,慌乱之下缠住许某某脖子。许某某感觉到呼吸困难,于是强行站起,试图挣脱。但周某某毕竟是农村妇女,力气比较大些,为了防止对方继续侵害,一直勒着许某某没有松手。
两人的对峙,从田间发展到路上。许某某曾表示停止侵害,并愿意送周某某回家。可是这时候的周某某哪里敢相信,何况许某某并没有按自己说的去做,只能继续勒住他。而许某某感受到害怕,于是大声呼叫以求帮助,不远处养鸡场的邹某某闻讯赶来,但因害怕也没敢靠近。这之后再没有人出现,于是两人只能继续对峙。
大约持续两小时后,许某某祈求周某某别勒那么紧,周某某也是怕出事,就放松了一些。可许某某趁机用手发力,试图挣脱。但此时夜深人静,周围没有一人,周某某担心对方施加侵害,再一次用力勒紧水管,并用嘴咬伤许某某手部。不久之后许某某突然身体向前倾倒,直接趴在了田埂上面。周某某以为其是在装死骗自己,还是没有放松,几分钟之后见对方没再有任何反抗,于是带上自己劳作的工具离开。
第二天早上,周某某将此事告知村干部王某某,并带他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许某某已经死亡在这里,于是打电话报警,主动投案。
之后经法医鉴定,许某某死于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当年9月25日,周某某被拘留带走,28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请逮捕,30日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请求。到了11月28日,当地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查阅相关法律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相关审查论证持续进行。到了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其不起诉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当中,周某某先前实施的是强奸行为。众所周知,强奸属于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八种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强奸犯罪,致伤、致死的均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周某某在反抗防卫的过程中没有直接致许某某死亡,而是以软管缠绕颈部的方式将许某某控制住。
当时处于夜晚、周围无人,周某某作为妇女,身单力薄、孤立无援。许某某一旦挣脱控制,难以保证其不会继续对周某某实施强奸,甚至是杀人灭口。
因许某某挣脱后可能继续实施的仍然是强奸、杀人这种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周某某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周某某也意识到了这种可能潜在的危险,所以才在许某某反抗时拽拉软管以加强控制,不料这一行为导致许某某死亡。其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关于进一步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此案只是以案例形式展现如何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展现正当防卫的认定鼓掌,这一做法不但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也为人民群众进一步阐明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
法律是公平的,不会放过罪犯,也不会冤枉无辜,这才是我们的最佳保障。
(2020-12-14 17:02)© 2015 妈妈宝宝网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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