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案情,这种量刑是普遍现象。大部分法院都会这么判。
1,所有的量刑情节中,酌定的被害人谅解其实是最影响缓刑适用的。我在法检干了快十年,这十年我就见到过一个案子在没有获得谅解的情况下适用了缓刑,原因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2、想获得谅解,基本就是赔钱。人类的悲欢离合并不想通,有些人说这女的不应该给谅解。可是你不了解她的家庭情况,不了解她父母是怎样的态度。我们以前处理过一个强奸案,双方父母参与的,那调解开的就像菜市场买菜。“十万。”“高了,最多拿五万,不然就让他坐牢呗,他坐牢反正你们一分钱都拿不到。”“那就八万,我女儿以后要嫁人的,你这把她名声都搞坏了。”
3、现有刑附民制度的倾向就是轻刑主义。像赔偿谅解,由于刑附民基本就是两不赔(这不赔、那不陪),所以被害人想获得赔偿,只能通过谅解的方式。不然真的要法院判,可能一百块都判不到。
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就提出过修改意见,认为应该在性侵案件中允许赔偿精神损失费,并且给出了理由:金钱赔偿对性侵害被害人来说是一种减轻或消除痛苦的有效手段。另外,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分析,当性侵害案件发生后,在现行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被害人往往采取对其而言最“实惠”的选择——与加害人私了“和解”解决,由犯罪分子或其家人支付被害人一定的赔偿,被害人不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更有甚者,被害人当庭撤诉或更改陈述,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的追究;被告人则将一定的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筹码,与被害人讨价还价,这就给被告人留下了金钱能买赎罪行的错觉,直接导致再次作案,伤害更多的无辜女性。
这个建议写的极好,可惜最高院不买账。
4、认罪认罚制度铺开以后,轻刑现象更加普遍。因为各地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将认罪认罚的适用率作为一种成绩宣传,倾向于适用认罪认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要满足于被告人的某些要求,尤其是缓刑适用。
对了,补充一下有机会大家搜搜市级检察院的案子,认罪认罚的适用很少,因为没有几个被告人会签个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自己适用无期或者死刑。
5、我个人对于过失犯罪同意大力加强缓刑适用,但是暴力犯罪尤其是性犯罪,在缓刑适用上应该适当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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