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据此,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关于育儿假,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据悉,上海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上海将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新风尚。按照《条例》规定,上海将抓紧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完善“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开展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上海将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综合多种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上海的相关部门将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措施。上海对于“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施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等奖励扶助规定。特别是要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上海市卫健委方面当日表示,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于推动调控人口数量,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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